死亡1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动真格了!-邢台资质代办-邢台建筑资质代理,
时间:2022-11-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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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意见》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建立、应急救援开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体制机制,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意见》提出,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
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的监管、制约、惩戒等措施,包括经济、行政、执法等手段。
为了加大事故追责力度,《意见》还提出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意见》还提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鲁应急发〔2019〕7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推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山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安全保障。
(一)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企业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要涵盖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明确到员工,人员有变化的要立即更新。要将企业风险辨识的结果纳入责任制范围,明确到每个员工;责任范围要与每个员工的实际工作相适应,涵盖每个风险点,不得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作为责任范围的内容。企业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要制定落实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收入与考核挂钩。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规范的要求,未覆盖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要对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变化,及时更新,每年一调整、三年一修订。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无操作规程的具体工作,一律不得作业,由技术、工艺、设备、生产、安全人员联合制定作业规范并经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作业。对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突出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开除,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一处、开除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录用。
(三)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企业安全生产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纳入企业三级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时及工作衔接点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实行培训人员责任追究制,未按规定培训且因此导致员工“三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未达到培训要求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再进入生产岗位,一线从业人员每年应进入实操培训车间复训,提升员工操作技能。
(四)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要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严格落实,坚持全员、全岗位、全过程和与现有管理体系高度融合,确保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梳理出的安全责任逐一落实。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每个设备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要按照治理目标、人员、经费、措施、时限五落实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养患成灾。落实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治理,弥补管理上的缺陷,从“根”上杜绝事故隐患。
(五)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高危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及时进行修订完善。高危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一)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规定的职责、监管方式等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在行业监管、事故调查、工作调度等方面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强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专业监管要公正公平、突出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要恪尽职守、敢抓敢管、监管下沉。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逐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的标准文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本行业、领域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要明确时限,责令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时完善制度、明确落实机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分类制定执法检查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细化监督计划;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个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要对查出的隐患逐条书面说明依据、整改要求、对应罚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一)建立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非法生产、销售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问题。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除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 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三)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期满后,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确定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属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吊销企业有关证照。
(四)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由应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应急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召集联席会议,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事故企业的各类证照、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证照不全、手续缺失、虚假证明、瞒报漏报、非法集融资、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的重中之重、治本之策来抓,要定期分析和预判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行业、领域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经验做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提出解决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会商协同机制。各级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三)强化法治宣传。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建立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大幅提高奖励金额,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在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知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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