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10家企业资质被撤销
时间:2022-11-14 19:23
来源:邢台建筑资质代办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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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武汉上世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于2019年7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19〕162号),并通过武汉市城建局送达,未收到你公司的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厅,逾期我厅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决定
鄂建审告〔2019〕292号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于2019年8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19〕177号),并通过武汉市城建局送达,你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厅,逾期我厅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武汉市隆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于2019年8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19〕179号),并通过武汉市城建局送达,你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厅,逾期我厅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湖北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旭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决定
鄂建审告〔2019〕290号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于2019年8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19〕178号),并通过宜昌市住建局送达,你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厅,逾期我厅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武汉中弘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决定
武汉中弘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于2019年8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19〕176号),并通过武汉市城建局送达,你公司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厅,逾期我厅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过程中弄虚作假企业的通报
经查,湖北玖诚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正建设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湖北玖诚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正建设有限公司等上述3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且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
鄂建审告〔2019〕287号
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近期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资质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我厅拟撤回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十堰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6楼616室
作者:邢台资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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