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 |
单位名称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局窗口 |
电话 |
|
办理时间 |
6月-9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2:00 下午:14:30-17:30
其他月份: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2:00 下午:13:30-17:30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
法规(规章)及条款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七条;
2、《邢台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九条。
3、《邢台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
|
条件具体内容 |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出资的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7、人员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简历(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身份证明;(2)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经营业绩材料中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两书”样本;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 |
|
|
审核 |
监管处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把关 |
作出审核意见 |
5 |
|
|
审批 |
监管处负责人 |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2 |
|
|
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送达 |
1
|
|
|
|
|
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10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〇 |
前置审批事项 |
工商营业执照 |
|
前置审批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监督部门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监督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