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出借资质行为的通报渝建管〔2019〕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南川区公安部门查明、交通部门认定:在山王坪片区旅游公路鱼枧水库大桥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是对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裁量基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出借资质有风险 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你要允许他使用项目部的公章,委托他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对于挂靠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材料买卖合同,设备租赁租赁合同和用工合同,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就构成了职务行为或者代理关系。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就认定挂靠人是被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挂靠企业与材料商、机械、设备出租商等形成债务关系,法院通常判决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之后被挂靠单位再依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追究挂靠人的责任。但是往往由于挂靠企业或个人没有经济能力,被挂靠企业经常是空拿一纸判决书,无法兑现。 作者:邢台资质代理 |